河南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新创业工作政策措施和关于推进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相结合政策措施的通知
豫政办 〔2016〕15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新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关于推进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17日
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创新创业工作的政策措施
省科技厅 省财政厅
(2016年2月4日)
一、构建新型创新、创业综合平台。实施“创新创业引领中原”工程。“十三五”期间,在全省重点建设50个产业整合、金融协作、资源共享的新型创新、创业综合平台,省、省辖市联动,按照创新、创业综合平台的建设规模、孵化服务能力、平台创新能力和服务绩效给予配套资金支持。统筹科技型企业培育、支持众创空间等专项资金,支持各类创客、科技型中小企业及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孵化载体发展。
二、建设多层次创新、创业孵化载体。鼓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技术支撑型众创空间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创新、创业提供支撑。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省定产业聚集区要完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创业孵化链条,把创业孵化链条建设作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建及升级考核标准、纳入省定产业集聚区星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鼓励高等院校结合重点学科建设,充分整合校内外创新、创业资源,利用学校现有场所和条件,加强协同创新,每家至少建设一家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为创新、创业提供一站式服务,并向小微企业和创业者开放科研设施,实现成果转移转化和产业化。鼓励龙头企业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搭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激发企业职工创新、创业热情。鼓励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创业服务和开展创业合作。
三、落实支持众创空间发展措施。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发区、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小企业创业基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机构,利用存量房产兴办众创空间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全面落实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积极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房、租赁房源等资源,为各类创客、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对利用闲置场地改造建设众创空间,公共软件、公共服务、公共技术平台购置,新认定创新创业孵化载体、绩效评价考核、创业券试点等,给予奖补和配套支持;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提供“零房租”创业服务,对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培训、技术、信息、营销等创业服务的给予奖补。
四、鼓励科研人员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科技人员离岗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创业孵化期3年,保留编制、人事关系,职级、档案工资正常晋升,最长5年内可回原单位,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在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自主决定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采取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科技成果在境内的使用、处置不再审批或备案,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所得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实行统一管理,处置收入不上缴国库。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将职务发明成果转让收益的50%、最高可达100%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研发团队将个人收益直接用于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所形成的股权收入,在形成现金收入后,按国家有关政策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激发各类创客主体活力。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对引进的高层次科技人才来豫创业,及省外高层次创新团队带技术、成果、项目在我省创业的,省财政统筹相关专项资金给予科研资助;对省内科技人员自有成果转化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助。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提升我省大学生创新、创业水平。鼓励众创空间等孵化载体引进专业化、高层次运营团队,对自有孵化资金投资在孵企业,财政按照不高于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或跟投。
六、加强政府对创新、创业的投入引导。支持重大关键共性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探索试点预孵化服务支持机制,对转化为新产品的新成果、新技术进行财政补贴和投资;对孵化载体内创客新创办的科技型小微企业,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创业补贴。推行普惠性研发奖励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给予奖励性后补助。支持举办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在国家和省委、省政府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中获奖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和创业团队,省财政给予一次性创业资助和奖励。
七、发挥政府对资本市场的引导作用。积极发挥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作用,对获得创投机构风险投资的科技型小微企业给予投资保障,对省辖市设立风险投资基金给予一定比例配套。发挥河南省科技金融结合引导资金的引导作用,支持科技贷款及科技担保的风险和损失补偿。支持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利用众创、P2P(个人对个人)等新型融资方式筹集资金。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改制、上市和挂牌的辅导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融资。
八、搭建互联网+“四众”支撑平台。鼓励各类众创、众包、众服、众筹支撑平台建设,统筹创新、创业服务要素和资源,建设多类型的开源技术平台和虚拟众创空间社区。探索互联网+创新创业新模式,建设河南省互联网+科技型中小企业综合服务平台,搭建企业、载体、科技和金融互通互联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完善科研设施、仪器开放共享共用激励机制,加快推进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研仪器和专利基础信息资源等向小微企业、创业者开放,实现资源共享,降低大众创新创业成本。支持互联网、电子商务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降低创新、创业门槛。全面清理、调整与创业、创新相关的审批、认证、收费、评奖事项,将保留事项向社会公布。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加快推行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全程电子化,允许“一址多照”“一照多址”。允许科技人员、大学生等创业群体借助商务秘书公司地址挂靠等方式申办营业执照。
十、提升创新、创业孵化服务能力。鼓励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等各类孵化载体自建或与省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共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专业技术服务能力。开展孵化器从业人员培训,提升孵化器专业人员服务能力;建设科技创业导师队伍,探索建立创业导师服务绩效考评及激励机制。
关于推进金融资本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政策措施
省财政厅 省科技厅
(2016年2月4日)
一、完善风险投资融资体系。充分发挥省科技创新风险投资基金作用,重点为省级以上众创空间、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在孵企业提供风险投资支持。鼓励省辖市整合有关资金设立风险投资基金,创造条件吸引省外优秀创投机构落户我省,省级给予适当补助。各省辖市要逐步建立风险补偿机制,鼓励各类创新载体设立投资基金,强化孵化服务,支持其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
二、加快推动股权投资。省级整合有关涉企资金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通过省、省辖市联动,争取中央基金参股,引导创投机构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股权投资,打造科技型企业全链条股权融资链。运用省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对成长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优先支持。积极发挥“互联网+”产业发展基金作用,培育发展“互联网+”领域创新领军企业。
三、支持科技企业债券融资。各省辖市要积极创新债券市场品种,推广股债结合品种,发展优先股试点、可交换债、可续期债等创新产品,加大对科技企业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鼓励企业利用长期债券、高收益债券进行融资。对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行额给予发行费补贴。
四、鼓励科技企业上市融资。对科技企业在创业板、新三板、中原股权交易中心等挂牌并实现融资的,由市、县级给予一定奖励。支持已上市企业通过增发股份、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上市、挂牌企业申报科技项目时,给予优先支持。
五、鼓励创新科技信贷业务。省、省辖市联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业务,加大对纳入科技中小企业库企业的贷款支持力度,形成政府引导、多方参与的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除小型微型企业信贷风险补偿资金外,对银行、担保机构开展的科技企业低比例实物资产抵押信贷业务,可给予一定比例的损失补偿。拓展省科技计划支持方式,对我省优势产业创新链的重大科技项目给予贷款贴息支持,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六、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面向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可按照其实际融资额给予金融机构一定比例的奖励,对中小微企业专利质押融资贷款的利息、评估、担保等费用给予资助。
七、鼓励担保机构支持创新。鼓励担保机构开发适合科技企业的担保新品种。省国有担保机构应加大对科技企业担保服务力度,适当降低保费标准。运用小微企业信用担保代偿补偿等资金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信贷担保业务。
八、鼓励开展科技保险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围绕科技企业风险特点和保障需要,积极发展科技企业专利保险、信贷保证保险、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各类科技保险,市、县级政府按险种可对科技保险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对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生产企业,且投保综合险或选择国际通行保险条款投保,省财政给予保费补贴。
九、搭建科技投融资综合服务平台。省科技厅以科技型中小企业库为基础,建立完善科技型企业名录库,及时更新,动态调整,为金融机构提供明确的服务对象;成立省级投融资运营平台,为不同发展阶段的科技企业提供全过程、全方位的金融解决方案,为科技信贷政策落实打好基础。
十、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金融企业发放科技中小企业贷款按规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各级政府要出台引导金融资本支持科技创新实体的具体措施,鼓励金融工具创新。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作用,运用专业力量,提高金融市场活跃度,营造支持创新、创业的良好融资环境。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落实。科技部门要积极开展不同类型和层次的科技与金融结合试点,探索科技创新、创业和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和新模式。财政部门要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与机制,引导和带动社会资本参与科技创新。金融监管部门要改革完善考核方式,鼓励金融机构进行业务创新。工商部门要为基金注册提供绿色通道,做好注册备案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