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报送2018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及2017年项目结项的补充要求

发布时间:2018-05-12  浏览次数:次   来自:    责任编辑:创新创业学院

各学院: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给第三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青年红色筑梦之旅”大学生重要回信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59号),按照河南省教育厅《关于报送2018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立项项目的通知》(教办高〔2018299号)要求,现就做好我校2018年国家级和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兴趣驱动、自主实践、重在过程”的原则,各高校要鼓励学生开展创新、创业训练与实践,提升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在项目培育的基础上,组织学生团队申报“国创计划”项目,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团队报名参加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赛事和“青年红色筑梦之旅”活动,提升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根据建立国家、省、高校三级计划实施体系的要求,各学院组织实施校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并推荐优秀项目上报学校,学校公开遴选优秀项目上报河南省教育厅。教育厅将根据工作开展和经费支持情况,遴选确定省级项目,并从中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项目。

二、项目类型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分为三类: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

1.创新训练项目:本科生个人或团队在导师指导下,自主完成创新性研究项目设计、研究项目实施、研究报告撰写、成果(学术)交流等工作。

2.创业训练项目:本科生团队在导师指导下,完成商业计划书编制、可行性研究、企业模拟运行、创业报告撰写等工作。

3.创业实践项目:学生团队在学校导师和企业导师共同指导下,基于前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的成果,开发具有市场前景的创新性产品或者服务,开展创业实践活动。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创新训练项目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两个层次。创新训练重点项目和创业项目推荐参加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遴选。

请各学院认真做好组织遴选工作,按照项目实际统筹安排创新训练项目和创业训练项目的比例,逐步覆盖本校的各个学科门类。鼓励跨学院、跨专业、跨年级组建团队申报项目,团队参与学生数在5人以内。每个项目配备指导教师1-2名,创业项目鼓励配备企业导师。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

三、项目经费

为确保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实施目标和项目水平,我省将以项目数量比例核拨资助经费,各高校应对推荐申报的创新训练重点项目和创业项目按照不低于平均2万元/项、创业实践项目不低于5万元/项、创新训练一般项目不低于平均1万元/项的标准予以资助。

鼓励各学院和企业等联合设立创新创业基金,吸引更多的企业投入资金委托开展产学研结合的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各学院可根据情况组织学生向企业申报(项目指南发布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主页上)

四、项目报送

学校推荐项目的负责人于520日前登录“河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平台”(网址http://dcjh.haedu.cn操作指南可在网页的“通知公告”栏查看下载),在平台“学校登录”栏选择对应学校并根据创新创业教育学院分配账号进行网上申报。各学院须指定专人负责,填写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并加入工作QQ781057976

请各学院于520日前将本学院推荐的的创新训练计划申报表(附件1)、创业计划项目申报表(附件2)和河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信息表(表格请从省级申报平台下载)。

五、项目分配

金贸学院、会计学院、管理学院、商学院、艺术学院各上报2个项目(其中含1项创新训练项目),信工学院、外语学院、文法学院、建工学院、体育学院上报1个项目(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和创业实践项目任1个项目皆可)。

六、项目验收

教育厅将对2017年度立项的国家级和省级项目进行结项验收(两年期的项目进行中期检查),请在“河南省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平台”提交有关材料,并于520日前同时将纸质版结项材料一式三份(附件3)报送至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各学院要高度重视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对推动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的重要意义,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制定科学合理的项目管理办法和政策,将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纳入本科生教学管理体系,进入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要积极创造实施条件,加强导师队伍建设,营造创新创业文化氛围,不断提升大学生的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

人:彭  

联系电话:0371-62565508

电子邮箱:1613553090@qq.com

   址:商管楼123办公室 

 

                                       创新创业教育学院

2018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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